1.總則
1.1.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保障政府、企業、公民和其他組織等利益相關方依法獲取五礦二十三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相關信息,提高企業透明度,加強公眾監督,促進依法治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492 號,以下簡稱“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654 號)、國務院國資委《關于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國資發〔2016〕315 號 )及《關于全面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資發〔2018〕112 號)、中國五礦《關于全面推進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中國五礦辦發〔2021〕174 號)等規定和要求,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1.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各直屬單位、職能部室、信息中心、集采中心等機構,在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職責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利益相關方和組織公開的企業相關信息。
1.3.定義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集團公司各直屬單位、職能部室、信息中心、集采中心等機構,在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的過程中,公開發布的以文字、圖片、圖表、音頻、視頻等形式記錄或保存的信息。
1.4.原則
1.4.1.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公正、公平、準確、及時、便捷的原則。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和商業秘密。
1.4.2.集團公司發布信息涉及其他企業或者社會機構的,應當與有關部門或者企業及時溝通、確認。
2.職責分工
2.1.按照《條例》有關要求,集團公司成立信息公開工作小組,承擔集團公司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2.2.信息公開工作小組由集團公司辦公室、法律事務部、黨群工作部及信息中心組成。
2.2.1.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和體系,制定修訂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制度,推進、指導、協調各直屬單位、職能部室、信息中心、集采中心等機構信息公開工作,并負責在官網信息公開專欄最終發布已審定信息。
2.2.2.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集團公司信息公開的合規性審核工作,并為信息公開工作提供法律支持與服務。
2.2.3.集團公司黨群工作部負責集團公司新聞類信息公開的審定工作。集團公司常規新聞宣傳工作不在信息公開工作范疇內,集團公司常規新聞宣傳工作按照已有的信息審核渠道和發布途徑執行。
2.2.4.集團公司信息中心負責集團公司官方網站信息公開專欄的整體技術設計。信息平臺擬采用集團外網網站現有采編平臺實現,信息中心負責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工作。
2.3.集團公司各直屬單位、職能部室、信息中心、集采中心等機構為信息擁有主體,負責提供、審核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息。信息擁有主體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員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具體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協調和落實,解決和反映信息公開工作遇到的問題。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名單應報辦公室備案,聯絡人發生變動的,應于 5 個工作日內將新聯絡人名單報備辦公室。
3.信息公開的范圍
3.1.應公開信息內容
3.1.1.企業基本信息,包括集團公司歷史沿革、工商注冊登記信息等。
3.1.2.公司治理信息,包括集團公司治理及管理結構、公司各治理結構中主要成員信息、集團公司重要人事變動,及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經審核同意發布的集團領導薪酬水平情況等。
3.1.3.重要財務信息,包括集團公司關鍵財務數據(資產總額、營業總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等),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摘要等。
3.1.4.深化改革事項,包括重大改革信息,重大改制重組結果等。
3.1.5.產權交易信息,包括通過產權市場轉讓企業產權和企業增資信息等。
3.1.6.重大問題整改,包括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情況等。
3.1.7.突發事件處置,包括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重大輿情回應等。
3.1.8.履行社會責任,包括定期公布可持續發展報告(含社會責任內容)等。
3.1.9.其他公開信息,包括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3.2.不得公開信息內容
3.2.1.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3.2.2.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信息。
3.2.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3.2.4.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小組認定的可能對他人隱私和名譽構成侵害、對相關人員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企業及社會的正常秩序帶來影響的信息。
3.3.一致性要求擬發布的信息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與相關機構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3.3.1.為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規性,由集團公司各直屬單位、職能部室、信息中心、集采中心等機構提交的、涉及上市公司體系內資產的擬公開信息,應當與該上市公司確認后公開。
3.3.2.為保障資本運作項目披露合規性,如突發事件置等公開內容涉及資本運作項目標的企業信息,應提前與集團公司資本運營部溝通確認。
3.3.3.集團公司聯合其他機構發文。
3.3.4.其他機構聯合集團公司發文。
3.4.擬發布的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需征得有關機構同意的,未經同意不得發布。
3.5.集團公司各直屬單位、職能部室、信息中心、集采中心等機構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4.信息公開方式
4.1.集團公司官方網站是集團公司信息公開的主要載體,設置信息公開專欄對信息公開的法定依據、信息范圍、公開形式、聯絡方式等進行公示。
4.2.集團公司官方網站集中發布信息公開范圍內的信息,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還可通過如下方式進行公開:
4.2.1.通過國資監管和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平臺進行發布。
4.2.2.對于經營性重大事項(如重大改革重組、社會責任公告等)可通過新聞發布會等形式進行公開,集團公司官方網站及時公開發布會相關內容。
4.2.3.公司官方新媒體(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等)平臺發布企業重大信息及業務動態。
4.2.4.集團公司所屬報刊根據需要公開發布公司相關信息。
5.信息公開程序信息公開遵循“誰形成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各信息擁有主體是確定信息是否公開的主體。對本部門、本單位擁有的信息,按以下規定履行公開程序:
5.1.各信息擁有主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本辦法等相關規定,在起草涉及信息發布的文件材料時應標明公開屬性(公開、不公開)。
5.2.信息擁有主體對公開屬性進行審核,并報請負責人簽字確認。對送集團公司之外機構會簽的信息,各起草部門和單位須請會簽部門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涉及集團公司之外部門和單位的,應事先溝通一致,重大信息應報集團公司領導批準。
5.3.信息擁有主體對信息一致性、風險性、保密性進行審核,審核后由負責人在《五礦二十三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信息公開審核表》(下稱“審核表”)第一聯上簽字確認。
5.3.1.一致性審核,即通過信息公開渠道公開的信息須與利益相關方和組織已公開的相關信息一致。
5.3.2.風險性審核,須在公開前排除涉盈利預測、上市公司敏感信息、未決訴訟案件、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等可能對公司產生不利影響的信息披露風險。
5.3.3.保密性審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國五礦集團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制度》《五礦二十三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保密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擬公開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和集團公司商業秘密進行審查。公開信息不得涉及標注密級的國家秘密信息,標注集團公司核心商秘、普通商秘的信息,標注“內部資料”的信息,國家安全、社會政治、經濟穩定和集團公司重大任務、重要項目等敏感信息,且公開該信息不得違反與相關方達成的保密協議或條款的約定。
5.4.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對信息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核后由負責人在《審核表》第二聯上簽字確認。
5.5.集團公司辦公室對信息形式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報集團公司黨委會、董事會審議,經批準可在集團公司官方網站“信息公開”專欄予以公開。
5.6.信息擁有主體自行在集團公司官網首頁信息公開專欄中起草、編輯并上傳擬公開文件。
5.7.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在集團公司官網首頁信息公開專欄中審核確認。
5.8.集團公司辦公室在集團公司官網首頁信息公開專欄中點擊對外發布。
5.9.信息擁有主體、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集團公司辦公室分別為各審核環節的責任主體,分別負責督辦各自審核環節。
6.監督和保障
6.1.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開運行和管理機制,并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集團公司重點工作督辦、考核事項清單,各直屬單位、職能部室、信息中心、集采中心等機構應積極主動配合做好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6.2.建立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和責任追究制。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小組每年對各直屬單位、職能部室、信息中心、集采中心等機構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評。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不嚴格執行本制度,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程序的行為,嚴肅批評、公開通報;對弄虛作假、隱瞞實情、欺騙公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責令其糾正,消除負面影響,并依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6.3.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以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7.附則
7.1.本辦法為直屬單位直接執行制度,直屬單位層面無需建立對接制度。
7.2.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7.3.本辦法 2021 年 7 月發布,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在下一次修訂前有效。